年假怎么算 工龄(工龄与年假的计算公式)

1、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2、职工年休假,企业是否可以计划安排?
3、职工年休假,遇各种假日是否可以顺延?
4、职工未休完带薪年休假,企业应给予什么待遇?
5、企业未给予什么响应的待遇,劳动者如何维权?
6、因带薪年休假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多长?
7、典型案例分析。
年假怎么算 工龄(工龄与年假的计算公式)
带薪年休假
大家好,我是老姚。欢迎回到【闲来说人力资源】系列的带薪年休假章节,今天我们讲讲带薪年休假的那些事。
很多劳动者经常会问到我们的企业HR人员这么几个问题:
今年这一年到头了,我应该有几天年休假?还有几天年假没有用?元旦之后我如果今年年假没有休完,明年这个年假还有效吗?还能接着休吗?没有休完的年休假,可以折算成工资吗?
对于带薪年休假,国家自1994年开始,立法做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化,制度化企业的管内部理,使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都得到规范,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
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也可以有机会更好地对这个用人单位进行监督,享受该有的权利。
那么我们今天这个章节关于带薪年休假,主要内容分为了几个问题来讨论。
第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如何核定天数?
年假天数的核定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很多企业在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时,用本企业的工龄来核定,这个其实是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的。《年休假条例》中所指的工作年限,是指累计工作年限,即使其中不连续,也不能作为累计工龄重新计算的依据。这个作为企业管理者及HR从业者来说,需要注意的。
第二:从每年的元旦起,员工就可以休当年度的所有带薪年休假了?
这里要明确一下,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当年度可休带薪年休假,有几个限制条件,另外企业也是可以统筹安排的:
1、新入职员工,年休假天数计算方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年度可使用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1
员工甲,累计工作满5年,2021年4月1日入职A公司,那甲当年度在A公司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为 3 天。
计算公式为:(365-31-28-31)/365×5= 3.77(未满一天的不计)
2、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度的年休假计算方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举例2
员工乙,累计工作满5年,2021年7月31日与公司B解除劳动合同,乙在2021年度已休年休假 2 天,则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休年休假为 0 天。
计算公式为:212(1-7月累计日历天数)/365×5-2= 0.90(未满一天的不计)
3、企业已经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根据企业安排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这里要着重明确一下,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企业因为生产工作的需要,可以统筹安排,也就是说,企业对于员工提出的年休假申请具有不批准的权利。并不是部分劳动者理解的,国家赋予我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当然,如果企业未能让员工休完带薪年休假,应按照规定结算相应的工资。这个我们在…………
4、其他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的第二款,我们注意一下,这里有两个限制要求:
1、指的是累计20天;2、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扣减工资;
如果事假达到20天就有可能会影响到年休假,而不是说一次性请了个长时间的连续20天事假才会对这个年假造成影响,而是一点一点进行累积计算的。
同时,既然作为事假,按照企业规定,未扣减工资,这个类似于企业的福利假期了。这个在第三个问题的第3点中进行说明。
第三:带薪年休假和其他假期的关系是什么?
1、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双休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解读: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其带薪年休假则有10天,如果员工连续休,则势必会与双休日(个别时间段还和法定节假日)重叠。那根据《年休假条例》规定,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是不消耗带薪年休假的。
举例3
员工丙,累计工作满10年,当年度年休假应为10天,其向用人单位C申请在国庆节前后一起连休。我们来看当年度国庆期间的休息状况如下表。

国庆期间调休状况
如果当年度国庆期间调休状况为10月1日-10月7日为长假,其中10月6日、7日调休10月9日、10日。员工所休带薪年休假10天,则可以自9月25日休息日起至10月13日止连休19天。
2、其他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员工如果在享有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时,与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同等待遇,不消耗带薪年休假。
3、企业自行规定的一些福利假期
有些企业(包括部分国有企业)除了法定的一些假期以外,还会给到员工一些福利假期。那么这类情况下,企业最好在规章制度中做一些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当年度的假期,优先休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已经消耗完的情形下再享受福利假期。为什么?
我们在下一个关于未休完带薪年休假的待遇中来阐述。
第四:职工未休完带薪年休假,企业应给予什么待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未休完的带薪年休假,应按照本人工资的300%进行支付。这也是为什么在第三个问题的第3点中所说的,企业制定的各类福利假呢,他作为法定年休假的补充,应当是在这个法定年休假的基础上作的加法。建议企业优先安排员工休了法定年休假之后再休这个福利假。以避免到了年底,这部分员工把自己的福利假休完了,但是法定年休假未休,那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向员工支付三倍工资的。
第二点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月工资是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这个和我们说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金的基数计算方式是一样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请参照我以前发的文。「闲来说人力资源」一次性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都说完整 (toutiao.com)
第三点要注意的是,300%的未休年休假结算支付,是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当年度未休年休假,企业除了正常工资以外,只需额外支付200%即可。这个目前在司法上基本上是统一的口径。
第四点要注意的是,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中提到了,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劳动者不能因为个人无法休带薪年休假而向企业剔除额外要求。
第五:企业未给予什么响应的待遇,劳动者如何维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于带薪年休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条例》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的内容基本一致。作为劳动者来说,一般可以采取两种途径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按限期支付而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即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日平均工资的600%的。其中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第二种,劳动者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假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第六:因带薪年休假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多长?
关于年休假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呢,在实践中是存在一些争议的。带薪年休假劳动纠纷的诉讼时效,主要是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年休假工资,他属于福利待遇范畴,适用普通事项,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二种意见就是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及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时效限制而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对于适合哪种时效,关键问题就在于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众所周知,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报酬包含两部分:
1、是100%的工资报酬;2、是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需要额外支付200%的工资报酬;
那上述两种意见,对于正常带薪年休假情况下的100%工资报酬适用于追溯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并无异议。
争议焦点主要是集中于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给予额外的200%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这个目前在各地以及同一地方不同裁判者,他认识都是有不一样的。
老姚认为:年终奖是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的体现,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及200%的工资报酬就是因为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享有而转化成的经济补偿,而并非劳动者固有劳动报酬。换言之,年休假工资报酬应该适用于普通时效限制。
所以劳动者在维权的时候,建议要充分注意这一点的。
第七:典型案例分析(本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举例4
员工丁,2018年入职D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已知条件为:
1、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D公司出台的《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次年3月底为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时限。如未休,则作为员工自动放弃或自动作废。对于该制度,丁曾在公司发放的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自己知晓此事。自2020年以来,丁的工作特别忙,再加上公司时不时地安排一些其他工作,丁一直美未能休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2021年10月,丁提出离职的同时向公司提出了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了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万元,但对于2020年度的诉求未予以采纳。公司以丁签收的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申辩,认为丁已经自动放弃了2020年度的未休带薪年休假。故无权再主张额外的工资补偿。
无奈,丁申请仲裁,要求讨回自己应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最终获得仲裁支持。
那我们讨论一下,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逾期年休假作废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老姚认为:只有在劳动者以主动明确的方式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做出了放弃年休假权利。企业对于逾期申请视同自动作废的规定,实质上是让劳动者消极默认的一种行为,这个是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本文完)
整理这类信息,其实蛮费时间的,只是为了能够方便相关人员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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