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基本要求及必备证件)

直播带货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基本要求及必备证件)

全文接近5300字,需要花点时间和耐心看完

(一)

所以我把最近几个政策和概念都一次性说了吧,说完后,这类主题的引导性文章我以后就尽量不发了,我将转为幕后寻找合适同频同行同价值的服务机构、平台和创业者进行深度辅导合作,探索、研发及推动下一阶段真正“灵活用工”该有的场景和纳税方法。我在部分圈内的分享除了9月既定的几场外,之后将转为更加精细的小局或者1V1的私人交流局。

我先把这篇文章的观点抛出来:

个体户不会是“灵活用工”的最终解决方案,“委托代征”也不会退出,回到它原本该待的位置,“临登”只能解决极小部分需求的过渡。劳务和经营必将重新定义分割,改动1-2条税法,“灵活用工”这个名词就可以名正言顺登上舞台,为它正名,为它立法。绝大部分单纯的灵工服务结算平台将退出历史舞台,垂直领域的运能配置能力或成为“灵活用工”平台核心竞争力,会成为新形势下另一种外包服务形式。

(二)

好了,废话不多说,把最近发生的几件事做一个简单分析吧。

一、关于“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会退回到它原本该待的位置,在本职岗位发挥其独有的价值。它在各个垂直领域的行业应用会以不同名字的叫法存在,比如物流运输领域叫“网络货运”。

现有所谓“灵活用工”领域的应用,该取缔取缔,该批复批复,该延续延续,会更加严格核实业务真实性,不排除也会以另一种叫法存在。我们无需去打压它,也不要去捧它,让它自然发展,市场最终会给答案。

所以我一直在致力于普及“委托代征”原本的样子。让更多的人正确了解它并不神秘。可能初期普及的过程中略带成见,但如今已经基本很中立。

二、关于近期的“集群注册”、“个体工商户模式”

“集群注册”的接口没那么容易开放,即便开放,后续一系列的服务手续繁琐。正因为如此可能才放缓了疯狂,否则如今早就更加漫天飞舞了。绝大部分机构的逻辑其实都是在推自己产品,而不是在阐述真相,也许世上根本也没有真相。

最近舆论自媒体开始慢慢踩“委托代征”,而扶“个体户”。就像6月2日海南那个视频后,做“个体户模式”的供应商害怕自媒体支持“委托代征”导向性踩踏他们那样。终于再次印证了一句话“这个世界就是这样,本来没有规则,人数够多就能制定规则”。

而自媒体、大V、大佬等占了半边天。我从来没有对任何一个产品服务采取一边站的模式,我有什么就说什么,至少在我看来,目前无论哪种模式都只是解决纳税合规的其中一种结算方式而已,只是包装的好与不好的问题。五十步笑百步有什么值得各自炫耀和踩踏的呢,终究一句话“都是为了自己的业务”。

所谓“批量注册”不代表“集群注册”,嘴上说“集群注册”不代表真的“集群注册”,能真正做到“集群注册”的平台机构全国可能一只手都不到,更何况“集群注册”只是个体户模式的第一步骤而已。

前端“智能”,后端“人工”,这样的“人工智能”看上去也许也很高大上,毕竟未来是否全面开放,我也不敢预测了,就静观其变吧。也有部分城市呈现出叫停的迹象。

三、关于临时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优化服务创新管理的意见(苏税发【2020】35号),最大的亮点是“支持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实行规范化会员管理的自贸试验区内平台企业为自然人注册会员代办临时税务登记,其自然人注册会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向平台企业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读:

很多人解读“临登”,“汇总代开”,觉得迎来重大利好,这个文件弱化了“委托代征”这个资质。其实“委托代征”本身就不一定要在这个场景下使用的,“汇总代开”原则上跟传统意义理解的“委托代征”没有必要关系,换句话说没有“委托代征”,原则上也可以做汇总代开(只要税务局允许,在他能监管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备案授权操作)

为什么要做“临登”,只是为了避免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的税法争议问题,同时也是税务局调控自身风险的决策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尚未规定自然人可享受增值税季度起征点30万的政策,而“临登”或是一种过渡方式,让自然人享受小微企业的政策。

“临登”本身就一直存在,很多地方早就已经在这么做了,并不是什么神秘的方式(记住,政策发布归发布,实际操作过程中是不是如政策说的那么开放,谁操作谁知道)

(三)

四、关于厦门市税务局答复函的那几件事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新经济网络视听产业税务创新的提案》(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1、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

答复直接引用国家出台的几个文件中的摘要“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同时还指出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税务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解读:

言外之意就是,个体户纳税模式本身有法可依,税务局层面没有问题,也支持相关工作,但你们自己得搞定其他部门,比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集群注册”接口、大量个体户如何确保无风险的管理、监管等。执照办成后,税务局做更严格的认证,监控发票,限制发票数量、金额、票种等等。(还是那句话,说归说,看具体实操是否有实施。)

2、关于“以银行流水作为平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

答复直接两个方向: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备注:同时还提到了“提案建议所参照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解读: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对了,别打按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的主意,没的打,不要以为是空子,全程我只提了增值税,没有提个体所得税哦。

符合条件的小额零星偶尔几笔没事,大批量的小额零星白条,你倒是试试看,存在巨大风险,谁用谁知道,成本列支想剔除就剔除。

其实还是一句话,不允许用银行流水(也就是所谓白条)入账列支成本,要是都这么干,让金税三期情何以堪,你让原来的那些“再生资源”等行业的企业情何以堪。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早就明确规定了新的名称“网络货运”及政策启用,旧的名称“无车承运”及政策废止退出历史舞台。所以给专业部门提建议时还是得看清楚有些文件是不是国家已经废止了。

3、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 的建议

(1)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2)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解读:

在这里,很多人又开始错误解读了,我用我的语句总结一下

同样是直播带货

只收取货物买卖的佣金、坑位费、广告费等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也要足额缴纳);

而如果带货时采用购销,货物买卖的进出流水走主播个人账户的,可以按照核定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增值税、增值税附加要足额缴纳,除此之外货物买卖还应该缴纳“印花税”等)。

(四)

国内目前实操中以票控税,但不代表没有开发票就不用交税,只是没有控到而已,税法规定中以实际发生为准。

我有碰到个人账户收取上千万的资金,恰好税务局和人民银行系统监控到这个个人,还是某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等情况,税务局有理由怀疑这些钱本身就该进公司账户,而进了个人账户,要求查询流水去向及补缴税款。

所以综上所述,福建、江苏等地税务局答复或出台的政策等均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正常税法范畴内,并没有突破国家大的税法规定。只是很多人看到类似文件,做了错误及导向性解读,总是想解读到有利于自己当下做的业务上去。

这也就是为啥有人杀“委托代征”,有些人捧“个体户”,也有些人是反着来。大有树倒猢狲散、虎落平阳被犬欺的境遇。还是一句话,在“灵活用工”这个场景下,大家都有瑕疵,也就不要互相嫌弃和鄙视了。

分析完上述最近的几个文件后,再来讲讲“灵活用工”结算层面的事情吧。关于真正的“灵活用工”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我提几个自己的观点:

1、社保问题:

异地灵活就业一直存在,但这一块灵活从业人员的保险问题一直是最大的问题,现有政策只有本地人才能在当地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可喜的是,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是全国首个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的管理办法。

最大的亮点是:灵活就业人员(含外省户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单位就业的非劳动关系人员,可以由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2、结算中的税费问题:

目前几乎绝大部分的平台不管是“委托代征模式”或者“个体户模式”,都不敢正视“灵活用工”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这件事,而是大面积在往“经营所得”的方向做引导。

原因是“劳务报酬”需要预扣20%-40%的税收,同时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税费高且繁琐。

广东省出台的首个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的管理办法,对灵活就业类型做了定义,允许给这类人员由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就已经正式承认该类人员的收入所得认定为“劳务报酬”,而非“经营所得”。

而“个体户”的模型真正针对的场景是个体创业的经营,跟组织是真正的合作关系,而非只是因为社保或者税费的问题,而把大批“灵活就业人员”转成“个体户”。个体户不会是全村的希望,它也没有那么伟大,还是把它归还个体创业吧。

3、场景匹配的问题:

“灵活用工”和“灵活经营”本身就是两个概念。为何大家都要规避“灵活用工”这个词语,是因为目前一窝蜂的解决方案(个体户、个独、委托代征等)缴纳的都是“经营所得”,与“用工”这个词语该缴纳的“劳务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相违背。

前者税费核定较低,后者税费预扣较高。为了选择较低的成本,抛离“用工”这个词语,以至于我初期对这个名词的叫法也相当排斥。被税费而强行不敢正视真正的场景和一些名词。

4、税法修订的问题:

国家只要尝试性地调整税法中的其中几点,就可以真正把“真灵活用工”(那批大范围的兼职、零散、非全时制、新业态人员、其他零散人员等)与“假灵活用工”(那批单纯做税务的、因社保个税各类原因、虚开、套现等)区分开来。

届时,具有运维能力的真灵活用工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一视同仁,自身直接可以操作,而不再依赖第三方的特殊资质及政策,将会走向良性的道路。绝大部分单纯结算的平台会因为结算的业务过于赤裸,没有太多特殊政策及竞争优势而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选择“灵活用工”还是“灵活经营”;

选择“个体创业”还是“个体经济”;

选择“委托代征”、“个体户”还是“临时税务登记证”又或者还有其他。

未来无限可能,把合适的模式放到合适的场景,让这些方式回归到他们本该有的位置,这才未来我们值得深度探索的。

场景的匹配、垂直领域的细分,多些包容,不过多舆论导向,静静发展即可。我能想到的改税法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定也能想到,我相信没过多久,真灵活用工会迎来春天,我们将迎来良币进,劣币退。

我也尽量不发表类似话题的政策性预判及具有引导性的文章观点。转为幕后寻找合适同频同行同价值的服务机构、平台和创业者进行深度辅导合作,探索、研发及推动下一阶段真正“灵活用工”该有的场景和纳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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