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王志伟(西安问题地铁电缆案宣判)

  西安网讯(记者 辛源 通讯员 尤青、王琪轩、郑亚非)今天(5月15日),陕西高院向社会发布了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王志伟(西安问题地铁电缆案宣判)

  经过层层推荐、筛选和评审,确定了余彦新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陕西咸阳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破产清算案,陕西新桃花源旅游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涉民生系列执行案,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王志伟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行贿、行贿案,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王明亮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肖坪贪污、受贿案,赵全社等人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及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案,施密德公司(GEBR SCHMID MBH)与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蒋宁等人诉刘洪涛等人、西安耐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西点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等10个案件为“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上述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等领域,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进程中,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标志性案件,集中体现了全省法院过去一年审判执行工作的特色亮点和突出成效,充分反映了过去一年陕西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改革发展大局,发挥司法惩恶扬善功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司法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积极引领社会风尚、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作出的努力。

  2019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1.余彦新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被告人余彦新笼络、组织大批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长期在汉中市汉台区周边乡镇开设地下赌场牟取暴利,并逐步发展形成以余彦新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勇、周露军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余彦新以非法所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长期从事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为争夺赌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的多次策划、参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致使他人重伤、轻伤及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此外,在该组织成员参与组织犯罪后,余彦新还指使安排他人投案、顶罪,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

  【裁判结果】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彦新等12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包庇、窝藏罪、偷越国境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包庇罪,判处被告人余彦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二百二十二万元;对刘勇、周露军等骨干成员分别判处二十四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八十余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罚金;对其他人员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对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10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宣判后,余彦新等多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省建国以来被告人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犯罪事实复杂、涉及罪名多,审理难度较大,开庭用时30天。汉中市两级法院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定罪量刑,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61人。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黑恶首要分子从重处理,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该案的审判,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巩固了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为我省涉黑大要案审判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

  一审: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9)陕0702刑初158号

  二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7刑终222号

  2.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春节前夕,被告人张扣扣因其母早年被伤害致死和自身生活压力,迁怒于同村村民王正军及其家人,产生报复杀人之念,准备了作案工具。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在本村持刀连续杀死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三人,并将王校军的轿车点燃致部分损毁,经鉴定价值32142元。2月17日,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扣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扣扣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扣扣于2019年7月17日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法院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正确适用法律。在审理中,有效发挥庭审功能,围绕焦点问题,组织控辩双方充分展示证据、发表意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通过图文直播向社会公开一、二审庭审过程,回应社会关切,还原事实真相,网络点击量达3.7亿人次。本案的依法处理,表明了法律秩序必须得到维护的司法态度,引导公众摒弃私力报复观念,正确对待和依法处理矛盾纠纷。

  一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7刑初37号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60号

  3.陕西咸阳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4日,陕西咸阳西郊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咸阳西郊粮库)、陕西秦稷粮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市西郊粮食储备库、泾阳县五家福粮油贸易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世纪粮油交易中心、咸阳国粮有限公司、陕西秦稷永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咸阳秦汉粮食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秦稷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咸阳秦汉面业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以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实际由咸阳西郊粮库负责统一经营管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为由,申请合并破产清算。

  【裁判结果】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10家申请人虽为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咸阳西郊粮库是其他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各企业在人员机构、业务经营、财务资产上交叉混同,法人人格高度混同。除咸阳西郊粮库外,其余申请人财务资料不完整、不全面,无法就各企业财产进行合理区分,宜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通过合并计算,整体资产总额为11.07亿元,负债总额为13.5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22.76 %,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具备破产条件,2018年12月1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指定清算组履行管理人职责,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18家债权,通过财产管理方案,2019年4月28日依法宣告上述企业破产。组织破产清算,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依法安置了在岗职工,办理了退休职工养老统筹。对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所涉粮库资产由中储粮竞买,所涉无证土地由泾河新城管委会进行收储。对处置资产进行了分配,2019年11月20日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西郊粮库破产案件涉及金融债权人、企业职工、国有资产保护和粮食安全等多方利益问题,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及时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坚持分类施策,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取得了良好效果。加强与政府的沟通联系,坚持职工安置优先,对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生活及后续保障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通过拍卖竞价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尽力实现金融债权,通过破产清算,促进市场主体有序退出。该案依法妥善办结,服务保障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类似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破申10号

  4.陕西新桃花源旅游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涉民生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以陕西新桃花源旅游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源公司)拖欠建设工程款为由将其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桃花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008万元,若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中天公司可按400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另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以桃花源公司拖欠建设工程款为由将其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桃花源公司应向华西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3584.29万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上述两案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天公司、华西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此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受理了尤完成等与桃花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等8件执行案件。

  【执行情况】

  执行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桃花源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受土地性质等因素影响,资产拍卖不仅周期较长,且成交价格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被执行人多次自行引入第三方注资均失败,部分包含农民工工资的债权因春节临近实现需求更加迫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与第三方注资企业的沟通联系,积极提供司法服务,增强投资信心,协调达成协议,使该系列案件执行到位3.23亿元,其中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案件执行到位2.43亿元。10件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10个债权主体的系列执行案件,还涉及众多农民工工资报酬问题,法院如直接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数个债权人无法全额受偿,农民工工资难以保障,被执行人权益也会受到重大影响。执行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积极支持引入第三方投资,解决了被执行人原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强制拍卖处置资产可能导致被执行人陷入破产的困境,既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减少了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保障了企业后续发展的机会,实现了多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执100号、(2019)陕01执恢460号等

  5.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王志伟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单位行贿、行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7月,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奥凯公司)先后与中铁一局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等西安地铁三号线施工单位签订低压电力电缆供货合同。此外,陕西奥凯公司还与中铁电气化局西安地铁AFC项目、中铁二十五局西安地铁派出所停车场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签订低压电力电缆供货合同,供应电力电缆。合同签订后,王志伟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获取更多非法利益,偷工减料生产电缆,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向施工单位销售。案发后经鉴定,不合格线缆金额为3840余万元。另查明,2009年至2011年,王志伟在任长江高科电缆代理销售人员期间,为销售电缆,向西安市地铁建设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行贿58万元。陕西奥凯公司及王志伟等人向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行贿42.7万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陕西奥凯公司及王志伟等8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陕西奥凯公司及王志伟等4人犯单位行贿罪,王志伟犯行贿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判处陕西奥凯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千零五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对王志伟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判处其他7名被告人七年至十二年又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王志伟等人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引发社会公众对西安地铁施工质量和运行安全的高度关注,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被告单位陕西奥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等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给地铁运行带来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采取行贿手段销售产品,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等依法从严判处,有力打击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及不正当竞争犯罪,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刑初85号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199号

  6.西安华西专修大学、王明亮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西安华西专修大学(以下简称华西大学)办学期间,不断建设校区,扩大学校规模,致使资金出现困难。2005年8月,被告人王明亮(该校校长)决定组建融资团队,以与华西大学“合作助学、教育扶贫”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后王明亮组织其他被告人成立“外联部”,招聘集资业务员吸收资金。为鼓励业务员多集资,华西大学向业务员支付协议金额6%-23%不等的提成,业务员再将部分提成以返点形式支付给集资参与人。华西大学将吸收的资金陆续用于日常办学开支、支付工程款、返还集资参与人借款本息、支付集资业务员提成、投资等。自2007年初至2014年初,华西大学共与14931人签订《合作助学协议书》,实际吸收资金23.8亿余元,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共计12.8亿余元,支付集资业务员提成款6.8亿余元,未返还集资参与人资金10.9亿余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华西大学、王明亮等18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华西大学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明亮等18人九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责令华西大学退赔未返还集资参与人借款;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处置,未追缴到案的赃款继续追缴,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华西大学、王明亮等12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在二审期间退缴全部非法所得的上诉人予以从轻改判,对华西大学及王明亮等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案件以高回报为诱饵,假借各种名目吸收资金,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是我省近年来发生的涉民办高校办学类非法集资重大典型案件,参与人数多,涉及金额巨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审判,及时向参与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耐心做好法律释明;对主犯在法定最高刑下判处有期徒刑,并依法从重判处财产刑,有效惩治非法集资组织者;判处继续追缴未到案赃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该案警示非法集资是法律禁止行为,公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高额回报诱惑,自觉远离。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刑初18号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刑终172号

  7.陈肖坪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肖坪原系陕西省扶贫办副主任。2010年至2013年陈肖坪担任咸阳市秦都区区长、区委书记、咸阳市高新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套取等手段,将2289.5万元公共财物据为己有。2010年至2016年陈肖坪担任兴平市市委副书记、咸阳市秦都区区长、区委书记、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征地拆迁、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214.095万元,收受美元60万元。

  【裁判结果】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肖坪犯贪污罪、受贿罪,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肖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陈肖坪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宣判后,陈肖坪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是人民法院的政治使命和重要职责。全省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反腐败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本案被告人陈肖坪长期担任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利用职务便利,不仅贪污公款,还在征地拆迁、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多次索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坚持证据裁判,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综合犯罪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巩固我省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

  一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刑初49号

  8.赵全社等人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及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案

  【基本案情】

  赵全社等27人分别为西安市雁塔区丁家村、白家村村民。2017年12月,因丁家村和白家村棚户区改造,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丁家村、白家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赵全社等27人的宅基地在涉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赵全社等人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时,一并请求对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赵全社等27人的诉讼请求。赵全社等人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主要依据《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作出,赵全社等人针对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进行审查,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条件。经审查,《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中规定,对集体土地上改造项目,要按程序报批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需进行审批的规定并不冲突,可以作为审查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被上诉人在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仍为集体土地的情形下,作出征收决定,违反土地管理法,也不符合《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判决确认涉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涉案土地性质的依法报批转变等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征收拆迁越来越多,一些地方政府在未办理集体土地性质变更审批的情况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进行征收,规避集体土地征收应先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由此产生未批先占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引发大量行政纠纷。该案的审判,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应遵循的审批程序,对政府征收行为具有规范指引作用。该案还明晰了审查此类案件遵循“附带性”原则的审查程度和模式,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指导意义。

  一审: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陕71行初442号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678号

  9.施密德公司(GEBR SCHMID MBH)与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施密德公司(GEBR.SCHMID.MBH)与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HKIAC/A15034号仲裁裁决:由比亚迪公司向施密德公司支付合同款356万余欧元及相应利息;支付仲裁法律费用和开支52万余欧元及其他因仲裁产生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规定,施密德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经依法审理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认港1号民事裁定,准予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生效仲裁裁决。2019年8月7日,施密德公司持香港仲裁裁决书和内地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发起查询,掌握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及时对被执行人常用的8个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在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4500万人民币后,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将4173万人民币交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退回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施密德公司的债权全部实现。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改善幅度全球排名前十。“执行合同”作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主要测评法院解决商事纠纷案件的司法效率和司法程序质量。该案申请执行人施密德公司是位于德国法兰克福的知名企业,在中国投资项目较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规定,依法及时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有效实现了施密德公司的债权,展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形象,对于促进我省外贸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案执结后,施密德公司专门从国外寄来感谢信,对中国法院的公正高效表示赞赏。

  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执1881号

  10.蒋宁等人诉刘洪涛等人、西安耐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西点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刘洪涛等11名被告均系目标公司西安西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尚公司)股东。2015年9月,原告蒋宁等4人与刘洪涛等9人以及西安耐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乐公司)、西安西点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点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原告方向目标公司增资共1200万元,增资后原告方持有目标公司相应股权,增资后如目标公司发生未达到经营指标等情形或未能在约定时间在新三板挂牌,原告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之后,原告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增资义务,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达到《增资协议》约定的经营指标,4名原告申请11被告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被告不同意,引发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赌协议”也即“股权回购”条款系股东就特定条件下股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在《增资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条款,因被告未按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触发股权回购条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洪涛等人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西尚公司股份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刘洪涛支付原告蒋宁等4人股权回购款,回购原告蒋宁等4人持有的西尚公司股份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余8名自然人被告及耐乐公司、西点公司对上述刘洪涛所负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对赌协议”越来越多被运用到投资领域,纠纷也随之增加。该案关于“对赌协议”也即“股权回购”条款如不违反公司法,不涉及公司资产减少,不构成抽逃公司资本,不影响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裁判规则,被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肯定。该案判决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消除投资主体顾虑,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有积极意义。

  一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8554号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2366号

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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