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规有哪些3月1日起实施(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

三月一日法律宣布了什么?

1.3月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一起来看哪些与你相关?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些新规与你我息息相关:①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12周岁;②奸淫幼女最高可处死刑;③冒名顶替入学上岗等正式入刑;④抢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等正式入刑;⑤袭警罪正式明确等。
央行新规有哪些3月1日起实施(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

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

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新刑诉法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新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共计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红线划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过三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监管全面升级

百万亿支付市场将迎重塑

支付市场正迎来全面规范与重塑。近来,相关部门针对支付监管接连发文,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出台新的支付业务规则、备付金管理办法等,打出一套严监管“组合拳”。其中,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监管职责等内容。

业内分析认为,此办法的颁布对我国支付行业发展乃至金融市场运行机制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施行

网络招聘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且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规定自2021年3月起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首部流域法为长江“治病”

非法采砂最高罚款200万元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对当前人们普遍关心的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问题,法律明确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

可批评训导不能伤害侮辱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为防止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规则细化了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怎样避免?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取名”更自主,市场有活力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施行

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裁决。

12.1车有什么新规?

1.12月1日起,电动车、电三轮迎来多个新规,有车的速看!

时间已经来到了12月份,2020年的最后一个月,各行各业都在进行年终冲刺,抓紧时间完成今年的任务目标。而农村人也不例外,在外打工的农民工,也都加倍努力,抓紧干活挣钱。对留在农村老家的人来说,12月开始,有一件事将要引起重视,这涉及到家家户户,这就是现在各地推出的电动车、电三轮新规定。电动车、电三轮是农村人最为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十户人有九户都离不开电动车、电三轮。由于多数农村直到现在都还没有什么公共交通,农民出行只能靠自己,而电动车、电三轮既便宜,使用起来又简单、省钱,不需要考驾照,不需要加油,深受农民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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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电动车、电三轮几乎家家都有,其管理上出现任何“风吹草动”,都直接关乎无数农村人的日常生活。笔者注意到,从12月1日起,江苏、山东、山西、河南等多个省区,一系列关于电动车的新规已经生效,农村人一定要注意。

1、骑电动车、电三轮要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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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般都认为电动车、电三轮属于非机动车,因此对此管理十分宽松,几乎没啥管的。现在随着电动车、电三轮车速越来越快、车子越来越重,逐渐向机动车靠拢,因此对其的管理日后只会越来越严格。像戴头盔这个规定,过去只有在骑汽油摩托车的时候才要求戴,而现在各地已经陆续要求,骑电三轮、电动车都要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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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今年生效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12月1日起,江苏全省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注意,这个规定不单指江苏各城市,也包括全省农村,只要是电动车、电三轮,都要戴头盔。如果发现未戴头盔上路行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电动车开始考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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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驾照现在也不是新鲜事了,虽然不是全国性的,但已经有不少地方陆续实施这一要求了。例如,近期山西晋城宣布,从12月1日正式实施《晋城市电动汽车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应取得相应准驾驶型汽车驾驶执照。

3、严查未上牌电三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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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新国标出台以后,各地为了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同时也为了减少电动车丢失的问题,各地都实施了电动车上牌,其中也包括电三轮。近日,河南驻马店宣布,自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将对未登记上牌或悬挂防盗识别编码的电动车、三轮车,以及挂牌后电动车闯红灯、闯禁行、逆行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4、开启电动车、电三轮道路安全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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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国标出台之前,电动车行业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因此一些生产厂家“随意发挥”,把电动车造得越来越像摩托车,车速最高能达到每小时五六十公里,电池也很大,车重越来越大。再加上不需要考驾照,一些骑电动车的人,缺乏道路安全意识,在马路上“为所欲为”,随意乱穿马路、随意变道、走机动车道、上高架桥、随意掉头、闯红灯等等,导致交通事故多发。有数据表明, 2013年到2017年,一共发生过电动车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5.62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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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电动车新国标实施以后,已经禁止生产、销售各种超标车了。车辆逐渐符合规定,下一步就是规范电动车骑车人了。近期,包括云南大理、安徽黄山、山东临沂、湖南益阳、浙江普陀、新疆和静县、内蒙库伦旗、安徽芜湖等多地,已经开启了电动车、电三轮道路安全专项整治,严查各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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