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创投基金核算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创投基金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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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但创业投资项目普遍具有失败概率高、投资周期长、年收益率波动性大等特点,因而我国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出台了多方面优惠扶持政策。相关部门普遍将符合发改委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规定并经其备案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因此本文对发改委发布并作为创业投资企业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内容梳理与简要解读,以供读者参阅。

01

出台背景

我国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提出“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此后,国内曾掀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热潮。但由于配套法规未能出台,到2000年8月以后,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就开始下降;同时部分创业投资企业自身运作不规范,涉足证券和房地产领域,甚至将其当作了主业,增加了经营管理风险。

2002年,全国人大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但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均具有独特性,此前并无专门法律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创业投资行为也具有高风险性,单纯依靠市场配置资本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现象;且此前并没有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

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促进创业投资尽快发展成为专门行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02

主要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概念界定

>> 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 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 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限制性条款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资金的运用,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的规定,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保护性条款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条为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以及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创业投资企业可在合规范围内增强融资能力。

03

备案规定

创业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实行审批制管理本非必要行为。但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名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备案部门

备案部门为国务院或地省级管理部门(发改委)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条件

>> 工商设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 经营范围限于:

创业投资业务。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 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 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另外,实务中部分备案审核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财[2007]609号)对创业投资企业名称提出规范化要求:

“……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后完成工商登记的,应当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备案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委托管理协议。

▋备案流程

流程可分为申请——受理——审查三步。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后续监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创业投资企业需提交合规运作年报并报告重大事件,由管理部门针对前述备案条件及限制性条款是否满足来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针对年检未通过的企业,有如下处理:“……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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