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审核员猝死博主收到B站律师函(B站否认删加班记录)

爆料审核员猝死博主收到B站律师函(B站否认删加班记录)

真相到底是什么?/

2月7日,有网友在微博爆料称视频网站哔哩哔哩(简称“B站”)武汉ai审核组组长疑似春节加班期间猝死。

2月8日晚,B站官方微博账号对相关网传情况作出回应,否认了猝死与加班的关系。B站官方回应中称,2月4日下午该司内容安全中心员工“暮色木心”在家中突发脑出血,后因抢救无效离世,春节期间其与所带领小组为每天工作8小时,做五休二。

2月9日,“B站员工猝死”爆料人微博用户 @王落北 发文称,接到粉丝投稿B站每个月排班和考勤有初版表和终版班表,投稿粉丝表示亲眼看到公司将“暮色木心”的考勤中的加班删除。

并且公司公告中的支援和值班以及在家办公,都不算做工作时间,不会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员工还被要求24小时待命。

此外, @王落北还透露自己已收到B站委托的律师函,但其没有公开律师函具体内容。

根据爆料者提供的聊天记录,逝者在去世前一周存在加班。但B站曾在第一次及第二次声明中表示其去世前一周并未加班,也没有删除或改动过考勤及加班记录。

另据天目新闻,上述微博用户@王落北 表示自己目前已收到B站委托律所发来的律师函,认为其侵犯了该公司名誉权。

“我已经跟律师沟通好了,目前得到的消息是,B站晚一点就会起诉我,我也做好了应诉的一切准备,感谢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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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侵权?

因此,其发博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关键在于两点:其一,网友投稿的真实性;其二,王落北是否有对网友的投稿履行合理核实义务。

主要依据在于《民法典》第1025条:【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我们先来看第一点。

网友投稿的信息主要系两部分:一是b站武汉ai审核组组长过年期间被要求加班,在晚上9点到早上9点的工作强度下,初五凌晨脑出血猝死。

二是b站删除暮色木心考勤中的加班记录。

另外,王落北还发布了一些“审核拦截稿件”、“内部邮件发钓鱼链接”等内容,关键是这些微博里面是否存在影响B站法人名誉权的不实信息。

所以,第一点是否成立,不是仅仅局限于“暮色木心先生是否系在过年加班时猝死”的真实性,

目前只能寄希望于王落北先生的投稿粉丝靠谱,才不会给B站留下任何抓手。

至于若“暮色木心先生是否系在过年加班时猝死”是否构成工伤及相关维权事宜,我们还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该员工确实是在家加班猝死,不得不说B站这种回应着实不厚道。真心看不懂法定节假日里面加班,b站搬考勤打卡来说事情是什么意思?

节假日打卡,意思是我们法定节假日只加班到六点半?节假日不打卡,那你又怎么可能通过考勤来证明死者没有加班?

毕竟事关工伤评定,而且该员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系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B站这样急忙宣称不是工伤,如果只是为了形象公关的话,真的让人很愤怒。

在家加班时猝死,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这点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8条中已经由过明确回应,

即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

同时也有相关判例支持((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查查看),已经基本没有争议。

在此延申自己关于现劳动法律规定的两点疑问:其一,猝死型工伤目前被法律严格限定在当场死亡或者48小时内死亡,若未死亡或超过48小时死亡的一般无法认定为工伤,这一结论并不合理。

若脑溢血等突发疾病给员工造成偏瘫等后果,其实一样会给员工及其家庭带来非常沉重的打击,为何这一情况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其二,猝死型工伤的赔付完全以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兜底,难以对单位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诸如工作中受伤、职业病等典型工伤的待遇范围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之外,用人单位还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若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还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是猝死型工伤则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的问题,更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与否的问题,单位责任明显较轻。

最后关于本案事实部分多说一句,如果B站关于员工猝死是否属于工伤存在异议,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若B站方面并未举证或无法举证该员工系从事个人事务过程中猝死的,原则上人社局应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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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到底是什么?

我们再来看第二点,若粉丝投稿中存在影响B站法人名誉权的不实信息,那么王落北先生的应对重点就回落到审核义务层面。

该层面主要分为以下几点问题:

1.粉丝在投稿时是否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王落北先生在一些微博中提到粉丝是有提供聊天记录等客观材料的。

2.如果粉丝的某些投稿没有佐证材料,那么王落北先生关于“B站删除加班记录”、“审核拦截稿件”等话题是否对投稿人和B站相关工作人员有过询问,有没有主动搜集到一些客观证据?

3.粉丝投稿的倾向还是围绕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恶意诋毁的可能性较小,这点有助于作为王落北先生主张适当降低审核义务要求的理由。

主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正如王落北先生本人所言:“我想其中一定有人在说谎,是谁呢?”我们拭目以待。

最后想说一句:愿我们一起努力,让加班不再成为理所应当。我们理应拥有美好的生活,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大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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